地税管理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的管理权限
问题:某企业2010年成立,属于应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当时由地税局管理,但该纳税人在2014年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公司成立条件,那么其变更后的企业所得税应归国税管理还是地税管理?
解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37号)*二条的规定,对2009年新增企业,会计公司代帐收费标准,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日期进行判定,即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2009年1月1日以后的,按照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2014年,因此应为2014年新增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公司代理记账,其企业所得税应由国税管理。
【财税问答】开发票必须交税?
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有什么规定?
问题: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有什么规定吗?是不是以合伙人协商为主,不分配的话,有什么影响?
答:《合伙企业法》*三十三条规定,会计公司,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